关于加强临时用工人员计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3-11 10:23:23.0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作者:gh

为认真贯彻执行计划生育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临时女职工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拟聘用的临时女职工年龄在18周岁—49周岁(育龄妇女),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1、户籍在本市或省内的育龄妇女,需提供户籍地街道出具的本人婚育状况证明;

2、户籍在外省的育龄妇女,需提供户籍地街道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各部门负责审核临时女职工的婚育证明材料,并将婚育证明复印件报送校计生办(校工会)备案;如不能提供有效婚育证明的,或者聘用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一律不予聘用。

三、用工过程中,一旦查实聘用人员在聘用前或用工期间有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一律按照计划生育相关政策进行处理,并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特此通知。

 

 

 

     淮南联合大学计划生育委员会  

淮南联合大学工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