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校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4-23 11:15:58.0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作者:gh

各基层工会:
  为认真贯彻执行计划生育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职工应在领取结婚证(包括初婚或再婚)后30日内,携带结婚证(原件)到校工会办理结婚登记备案手续。

二、已婚育龄女教职工在怀孕3个月内到校工会进行怀孕登记,并办理生育保险等相关事宜;已婚男教职工在女方怀孕3个月内到校工会办理怀孕登记手续。

三、已婚育龄女教职工应在分娩后30日内,携带新生儿出生证明(原件)和产假申请(一式两份),到校工会办理生育登记和产假手续;已婚男教职工应在女方分娩后30日内,携带新生儿出生证明(原件)到校工会进行生育登记。

四、教职工在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后30日内,携带《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到校工会办理光荣证登记备案手续,并可按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请各部门及时传达通知精神,对于逾期未按通知要求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者,责任自负。计生工作联系人:盛蕾,联系电话:6862665

特此通知。

 

                   校工会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