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伤、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4-16 11:14:15.0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作者:gh

淮人社发[2010]56号
 
凤台县、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195号)相关规定及《淮南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2006]81)号精神,结合我市企业职工工伤、生育保险运行情况,现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工伤、生育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全市非参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市直、县(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参加生育保险。
二、参保办法
自2011年1月起,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不再填报参保登记表,单位经办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手续。新成立的单位,应从上级批文下发之日次月起,主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三、缴费费率
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为0.5%;参加生育保险缴费率为0.4%。
四、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人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高于300%,按300%确定。
五、缴费方法
办理参保登记后,由参保单位按月(每月1-10日)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逾期缴纳按日征收2‰滞纳金。
六、待遇享受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参保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后,参保职工可按规定享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
七、欠费处理
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用人单位参保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补交齐应缴纳的参保费后,其职工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八、其它事项
参保单位应将本通知传达到全体职工,各单位可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有关文件及表格,也可自备U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拷贝相关文件及表格。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