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4年度校内医疗补助救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6-18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作者:gh

尊敬的全体教职工:

根据《淮南联合大学医疗补助救助暂行办法(修订)》文件精神,现就开展我校2024年度教职工医疗补助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助救助对象

具有淮南联合大学事业单位编制(含人事代理人员、占编聘用)且已参加淮南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在职人员和从淮南联合大学本部退休人员实施医疗补助救助。

二、补助救助时间及范围

时间:医保结算时间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费用。

范围:经医保结算后门诊或住院费用自付部分,达到规定金额后按相应比例给予补助救助。

三、医疗补助救助类别和标准

(一)门诊医疗费补助救助条件与标准

在一个参保年度内患重大疾病和特大疾病,经淮南市医保结算后自付门诊费用金额巨大的,由个人提出申请,校医疗救助补助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是否补助救助及救助标准。

(二)住院医疗费补助救助条件与标准

1、在淮南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含异地安置人员定点医院),经医保结算后自付费用800元及以上、不足10000元按70%予以补助;自付费用10000元及以上、不足20000元按80%予以补助;自付费用20000元及以上部分按90%予以补助。

2、到市域外(省内)住院治疗的,经医保结算后自付费用3000元及以上、不足13000元按70%予以补助;自付费用13000元及以上、不足23000元按80%予以补助;自付费用23000元及以上部分按90%予以补助。

3、到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经医保结算后自付费用3000元及以上,20000元以下部分按70%予以补助;自付费用20000元及以上部分按80%予以补助。

4、教职工因计划生育手术(人流、上环取环术、结扎、引产)及其并发症(感染、子宫穿孔、出血等)、见义勇为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经医保结算后自付部分,由学校全额补助救助。

5、严格控制高价药品补助。未纳入医保目录的不予补助救助。

6、学校领导及正高职称人员(含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补助标准参照《淮南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淮府〔2010〕9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7、未经医保结算报销的费用不予以补助,特殊情况需经校教职工医疗补助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四、申请材料

门诊:

1、淮南联合大学医疗补助救助申请表(附件1)

2、门诊收费票据(盖有医院印章)

3、门诊费用结算单(盖有医院印章)

4、 异地安置证(市外就诊人员提供)

5、 门诊病历

住院:

1、淮南联合大学医疗补助救助申请表(附件1)

2、住院收费票据(盖有医院印章)

3、医保费用结算单(盖有医院印章)

4、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盖有医院印章)

5、住院病人费用明细账。(盖有医院印章)

6、异地安置证(市外就诊人员提供)

上述材料需在2025年6月23日至2025年 6月 27日期间上交。

具体时间:上午8:30----11:00 下午:2:30--5:00

地址:办公楼三楼2号会议室 联系人:汪万红 联系电话:15605545256

注意:个人准备材料,在职职工先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交材料,审核通过后统一由所在党总支交至指定地方;退休职工直接把材料交至指定地方。

五、相关要求

1、学校不办理医疗费用预借业务。

2、因违法犯罪、斗殴、酗酒、吸毒、自残、自杀等人为因素,赴港、澳、台及出国期间(除公务出差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助救助。

3、凡是《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报销实施办法》和“三个目录”中规定不予报销的医疗费、诊疗费、服务项目、非处方单开具的自行外购药品和非医疗费用等,不纳入学校医疗补助救助范围。其中医保目录内丙类药单价超过3000元的按80%补助,该类型药品一个年度内补助总额不得超过10000元。未纳入医保目录的丙类药品不予补助救助。

4、脱岗、离岗人员不予以补助救助。

5、上述所发生医药费用补助仅限于当年度(以医保结算时间为准),不跨年度补助救助。年度内学校医疗补助救助个人最高限额10万元。

6、严禁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取消当年的医疗补助资格,立即退还全部救助补助款项,5年内不得申请医疗补助救助,并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校工会

2025年6月18日

附件1 :个人申请表.xlsx